养殖项目可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
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也就是说,养殖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把握的原则是“少量”和“确实”,不能全部占用或大部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果占用必须先落实补划,补划的权限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也就是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后,使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进行补划,将拟占用地块调整成一般耕地,才能备案和动工建设。
占用比例和补划程序
对如何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各地都出台有相应的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性文件,应依据当地规定执行。
关于占用比例。如河北规定:经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规模化生猪和奶牛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5%,但最多不超过30亩;其他畜禽养殖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20亩。四川规定的少一些: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经农业农村厅认定存栏5000头以上的种猪场、年出栏10000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规模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甘肃没有规定上限面积,只规定了比例: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得超过养殖设施用地面积的15%。河南规定的比例高一些: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经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组织论证后可适当增加。
关于补划程序。如河北规定需要乡镇编制补划方案,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论证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甘肃规定是由乡镇政府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论证补划报告,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进行审查后,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四川规定的程序简单一些,由乡镇政府将拟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进行认定,然后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是否同意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河南规定: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并通过永久基本农田踏勘系统逐级实时报备。
另外,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涉及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情形的,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同意并落实补划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项目概况、用地情况、使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等在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补划的可能性问题
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权限虽然在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但由于各地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占区域内耕地都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有的村庄周围全是永久基本农田,有的地方永久基本农田还上了山,而且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主要用于重大建设项目补划,所以不少地方都会面临无地可补、无地可调局面。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将原规定的“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修改为“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提出“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但永久基本农田保有量在国土空间规划里是硬约束指标,申请核减保有量很难。
因此,除个别规模化养殖项目,一般农户零星分散、不成规模的养殖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很难补划的。不能补划,乡镇就无法办理备案手续。
不能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养殖项目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区别于非农建设。设施农业用地不需要审批,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在地类中属于设施农业用地。对使用一般耕地的,只要不在禁养区,也符合相关规划,设施农业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用地事宜协商一致后即可动工建设,由乡镇政府备案后汇总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规定和要求非常严格的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同意,用地不得备案,项目不得动工建设。如果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超过5亩以上,破坏种植条件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在全国部署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7月29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八不准”第一条就是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擅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养殖用房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同时也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而且在7月3日以后新增的,属于顶风违法,只有一个字;拆。
由于自然资源部门没有强制拆除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法实践中,一些地方主要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对拒不自行拆除的,由乡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
相关链接
+